票據抗辯條件有哪些

票據抗辯條件有哪些
票據抗辯條件有哪些
票據抗辯條件有哪些:
1、對物抗辯。是指基於票據本身存在的事由而發生的抗辯。這一抗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票據行爲不成立而爲的抗辯。如票據應記載的內容有欠缺;票據債務人無行爲能力;無權代理或超越代理權進行票據行爲;票據上有禁止記載的事項(如付款附有條件,記載到期日不合法);背書不連續;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有瑕疵(如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等。
②依票據記載不能提出請求而爲的抗辯。如票據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③票據載明的權利已消滅或已失效而爲的抗辯。如票據債權因付款、抵銷、提存、免除、除權判決、時效屆滿而消滅等。
④票據權利的保全手續欠缺而爲的抗辯。如應作成拒絕證書而未作等。
⑤票據上有僞造、變造情形而爲的抗辯。
2、對人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對抗特定債權人的抗辯。這一抗辯多與票據的基礎關係有關。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進行抗辯。如果該票據已被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持票人轉讓給第三人,而該第三人屬善意、已對價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則票據債務人不能對其進行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