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抗辯權適用的情形有哪些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情況可以行使抗辯權:
(1)欠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2)超過票據權利時效的;
(3)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權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4)以背書方式取得但背書不連續的;
(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的;
(6)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並且不履行約定義務的;
(7)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據,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
(8)明知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
(9)因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
(10)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的。
【法律依據】《票據法》第13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進行抗辯。本法所稱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本法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爲。

票據抗辯權適用的情形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