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約定財產屬子女可否

離婚後約定財產屬子女可否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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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可否約定夫妻財產

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合法的情況下籤定的婚內財產協議,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對簽約的雙方都有約束力,夫妻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不得隨意變更、撤銷,如果確實需要變更撤銷的,須經由雙方協商一致。

婚內財產歸屬約定是指夫妻之間在婚內透過協商,就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終止時對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第二款同時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