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新版解釋的意義

行政訴訟法新版解釋的意義
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 人員的行政行爲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受案範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爲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一)行政訴訟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爲;

(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爲;

(三)調解行爲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爲;

(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爲;

(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爲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爲;

(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爲。這就是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