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傷我的人可否有連帶賠償職責

燒傷我的人可否有連帶賠償職責
燒傷我的人可否有連帶賠償職責
戶口需要個人身份證、村委會證明和個人申請書等手續。  
《戶口登記條例》  
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鄉村以合作社爲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爲單位。同主管人共有住住一處的立爲一戶,以主管人爲戶主。單身寓居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爲戶主。寓居在機關、團體、學校、公司、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限定申請戶口登記。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時常寓居的地方登記爲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爲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