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合同無效

凶宅合同無效
誤買兇宅要怎麼辦

實踐中,法院一般認爲,發生過自殺、兇殺並因而造成重大傷亡的可算“凶宅”。病死、自然死亡或意外事件造成的死亡,都不算。如果買到了“凶宅”,也彆着急,可根據是否在合同中簽訂相關條款來分別應對:


1、合同中有約定


如果在合同中約定了解除條款,即享有合同解除權,並且合同沒有履行終結的,買房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解除合同,要求對方賠償合同損失。約定支付賠償金的按照約定,沒約定的按照實際合理損失。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受訴訟時效制約,時間爲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凶宅”存在兩年內,不能超越合同的最後履行期限。


2、合同中沒有約定


如果沒約定合同解除條款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合同需滿足以下條件: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如一方採用了欺詐手段等。無過錯方的損失包括搬家費、裝修費、再次購買同等房屋漲價損失、訴訟費等等。不要超過撤銷權行使的除斥期間,起算是以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凶宅”資訊的一年內行使。


此外,如果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可依據《合同法》第111條的規定,追究賣方違約責任。買房人可請求出賣人在一定範圍內降低房價款。在實務中,一般可以將“凶宅”的價格降20%到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