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爭議解決辦法

合夥協議爭議解決辦法
勞動爭議解決辦法

1、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因合同發生的爭議。


2、企業調解


合同糾紛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


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勞動仲裁


仲裁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仲裁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提交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爲前提。


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否將其提交仲裁、交與誰仲裁、仲裁庭的組成人員如何產生、仲裁適用何種程序規則,都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雙方協商確定的。


(二)仲裁是由中立的第三者出面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這個中立的第三者不是法院,一般是特定的仲裁機構。各仲裁機構一般都提供各專業的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選定仲裁員。這些仲裁員是各行各業的專家,保證了仲裁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三)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雖然仲裁機構是民間組織,可是,仲裁機構根據爭議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仲裁協議所作出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拘束力。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仲裁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和便利性。


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訴訟那麼嚴格,很多環節可以被簡化。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不像訴訟那樣實行兩審終審制,有利於當事人糾紛的迅速解決。而程序的簡化和裁決的快速,又大大地降低了解決爭議的成本。


(五)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開審理爲原則,並且各國有關的仲裁法和仲裁規則都規定了仲裁員及仲裁祕書人員的保密義務,所以當事人的商業祕密和貿易活動不會因仲裁活動而泄露,仲裁表現出極強的保密性。


4、法院起訴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受理並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勞動合同的訴訟程序和其他普通民事糾紛的訴訟程序並沒有任何的差別,如果沒有勞動仲裁裁決書,其實民事法庭也根本不會受理原告的訴訟請求的。在勞動關係糾紛中勞動者相對來說是處於比較弱勢的地位,正因如此,勞動者才必須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合法的權益,而不是任憑用人單位隨意指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