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相關法律法規

保證金相關法律法規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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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金相關法規

  履約保證金屬於一種擔保形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履約保證金屬於一種對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具體的法律規定可見《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相關規定:  《擔保法》  第六十三條 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出質人,債權人爲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爲質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四、關於質押部分的解釋  (一)動產質押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