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招投標保證金退還相關法律規定

退投標保證金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7條第2款規定,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44條,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一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招標檔案中規定給予未中標人經濟補償的,也應在此期限內一併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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