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投標保證金比例的確定

在所有的招標採購活動當中,招標方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都是出於保護自身利益,維護招投標活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的考慮,特別是在政府採購中,交納政府採購投標保證金比例更是投標人關注的問題之一,下面就由本站爲您解讀一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政府採購投標保證金比例的相關問題:

政府採購投標保證金比例的確定

一、是將投標保證金的數額,由原來規定的不得超過採購項目概算的百分之一(財政部18號文),提高到《條例》第33條規定的"不得超過採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投標保證金的數額,既要考慮能夠彌補供應商中標後諸如拒絕簽訂合同給採購人可能造成的損失,也要考慮到能夠對供應商產生一定的約束力。從政府採購的實踐看,1%的比例確實存在對供應商約束不足的情況。《條例》將比例提高到2%是考慮了實際情況的。同時,2%的數額規定,讓政府採購中的投標保證金數額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相一致了。《條例》與《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令")相比,還有一個變化,18號令規定的是,"招標採購單位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投標保證金的數額及交納辦法"。而《條例》規定的是,"招標檔案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採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這意味着原來是規定招標檔案應當有投標保證金的規定,而《條例》則允許招標檔案規定或者不規定投標保證金。如果採購人認爲沒有投標保證金也有約束供應商的手段,也可以不要求提交。

二、是投標保證金與履約保證金的數額是不同的。這是由於不同階段發生導致採購人可以不退還保證金事件,給採購人造成的損失不同。投標保證金的不退還,是發生在合同訂立、且尚未訂立階段,履約保證金的不退還發生在合同履行階段,兩者給採購人造成的損失顯然是後者大得多。這也是履約保證金數額一般遠大於投標保證金的原因。實際上,這兩種保證金應該是一個銜接的過程,投標保證金在先,履約保證金在後。提交履約保證金後,就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三、是關於實踐中投標保證金轉爲履約保證金的問題。《條例》規定了中標供應商和未中標的供應商,都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標保證金與履約保證金數額不同(這在《條例》實施後是個大概率事件),投標保證金轉爲履約保證金後,供應商尚需補足不足的數額。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在《條例》中規定的政府採購投標保證金比例都是用百分比的形式列出的,在招投標的實際操作中,也會出現以確切的數額來要求保證金的做法。這樣做是爲了避免透過保證金的比例計算出採購預算金額,所以在政府採購投標保證金比例的問題上,出於保密的考慮,也要靈活應用《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