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保證金退還規定

一、投標保證金退還規定

投標保證金退還規定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30號令)》第五十六條規定:第六十三條招標人最遲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五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佈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投標保證金的定義

投標保證金是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投標人隨投標檔案一同遞交給招標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額的投標責任擔保。其主要保證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檔案後不得撤銷投標檔案,中標後不得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不得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檔案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否則,招標人有權不予返還其遞交的投標保證金。

三、保證金利息歸屬

投標保證金無論退還的多麼及時,有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在帳上,總會產生一定的利息,一些工程項目需要一定的時間才能完成,協議供貨的中標供應商,投標保證金要存放在採購單位的帳上整整一個協議期(一般爲1年不等)由此也會產生相當的利息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這些利息收入應當返還給投標方。

四、具體實施過程

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招標檔案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投標保證金條款,而且該條款也成爲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的資格要求,供應商的投標檔案如果沒有對採購檔案中的投標保證金條款進行響應,必將導致投標無效。

投標保證金收取是爲了保證招投標活動正常有序,以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爲潛在投標手段,對供應商有一定的約束力,但絕對不是主要約束力,對中標後毀約或投標過程中的不良行爲的處罰,其實有更嚴厲的制裁手段,如18號令所規定的“列入黑名單,取消1~3年的政府採購參與權”,這是投標保證金所不具有的制約力度。

五、保證金的管理

投標保證金的管理讓招標採購單位“摸着石頭過河”,沒有統一、嚴謹的模式可供參考。而停留於規章這一法律效力層面上的檔案,由於描述得過於模糊,缺乏實用及執行效力,則顯得投標保證金的法理深度不夠厚重,無法可依。因此要從規範採購程序,約束採購行爲的角度,儘快對投標保證金提交的程序、數額、時限、支付及返還方式、接收人、管理人、相關責任追究罰則等方面加強統一的法律規範,要增強投標保證金的法律效力,讓招標人和投標人有法可依,有據可憑,有章可循,使投標保證金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有關投標保證金的相關法律法規就要儘快出臺。

投標保證金只是對招標過程的一個鞏固,目的是爲了工程的順利實施。按照規定繳納保證金,招標和投標雙方都有好處。繳納保證金的投標方不用因爲保證金而擔心,因爲有相關的規定,規定了保證金的退還,而且,在招標過程中產生的利息也會按照規定歸還。有了投標方的保證金,招標方也不用擔心投標公司在招標過程中撤標和中標之後違約。只要遵守投標保證金退還規定,一定會使保證金充分發揮其鞏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