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保證金的退還怎麼規定的

招標人一般在招標活動正常結束之後,及時返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但投標人有招標檔案規定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行爲除外。《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52條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5個工作日內,招標人應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各類招標項目關於投標保證金的退還規定略有差異。

投標保證金的退還怎麼規定的

(1)投標保證金的正常退還

1、對於工程建設項目,《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52條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一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

2、對於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機電產品採購國際競爭性招標檔案》中規定,a.未中標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將盡速並不晚於按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有效期滿後30日原額退還投標人。b.中標的投標保證金,在中標人招標檔案規定簽訂合同,按招標檔案規定交納了履約保證金,並按招標檔案規定交納了招標服務費後予以退還。

3、政府採購項目,《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招標採購單位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在採購合同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招標採購單位逾期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除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本金外,還應當按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20%後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費。

(2)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投標人在投標階段存在違反承諾行爲,招標人按照招標檔案的規定不予退還其投標保證金,以維護自身利益的行爲。

1、工程建設項目。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81條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58條的規定,“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並沒收其投標保證金;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機電產品採購國際競爭性招標檔案》規定,投標保證金在下列任一情況發生時將被沒收:a.投標人在招標檔案中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b.中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按招標檔案規定與招標人簽訂合同;c.中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根據招標檔案規定提交履約保證金;d.中標人未按招標檔案規定交納招標服務費。

3、政府採購項目。根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75條規定,中標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採購單位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a.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簽訂合同的;b.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在投標檔案中未說明,且未經採購招標機構同意,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他人的;c.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