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實施條例退保證金

一、相關法律規定

招投標實施條例退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7條第2款規定“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44條: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一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招標檔案中規定給予未中標人經濟補償的,也應在此期限內一併給付。第20條:投標人採用保證金擔保方式的,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2010修正)》第38條:招標人收取投標保證金的,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第44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爲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可以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舉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併爲舉報人保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爲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投訴人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者對投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不同地區的規定

《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第41條:招標人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五日內,向除中標人和中標候選人外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合同簽訂後五日內,向中標人以外的中標候選人退還投標保證金。《雲南省招標投標條例》第36條:招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5日內,將投標保證金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一次性退還未中標人,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5日內向中標人一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第50條: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者社會中介組織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七)不按照規定收取或者退還投標保證金及利息的。 《珠海市建設工程》第93條: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之內向未列爲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保證金應當自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之日起五個工作日之內退還。採用現金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必須退回投標人帳戶。第94條:下列情形,招標人應當在五個工作日之內退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一)招標終止;(二)招標失敗需要重新招標;(三)投標人拒絕在投標有效期限終止之後延長投標有效期限。

法律對於招標方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條件及期間等情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而在實踐中招標辦爲了加強對招投標工作的監督管理而代收投標保證金,作爲政府監督管理部門更應該嚴格依法辦事。以上是對招投標實施條例退保證金的法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