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能適用假釋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能適用假釋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如何假釋

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方式。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實行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拘役刑期短,是對犯罪分子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三種剝奪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所以,假釋只適用於刑期較長的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拘役則不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