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經減刑後是怎樣的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經減刑後是怎樣的

有些罪犯因爲放了重大刑事案件而被判處無期徒刑,但是收監之後認錯態度十分的端正,而且在服役期間表現十分良好或者是立功的話是可以獲得減刑的,那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經減刑後是怎樣的?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爲您詳細說明。

一、怎麼樣罪犯纔可以減刑

我國刑法規定,對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犯罪行爲人,予以應當減刑的決定。但是判處的刑期不一樣,減刑適用也不一樣。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如何確定犯人確認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無期徒刑可以減刑多少年

(一)減爲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是剝奪罪犯終身自由的刑罰,是對嚴重犯罪分子強制勞動改造、僅次於死刑的嚴厲懲罰,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判之日起兩年期間後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依然給予減爲有期徒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爲有期徒刑後,其刑罰執行期的計算依刑法規定,從裁定減爲有期徒刑之日起計算。

例如,某罪犯犯故意殺人罪被判無期徒刑,執行二年後,因有立功表現,監獄上報中級人民法院建議減爲有期徒刑十八年,該罪犯自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減刑之日起,還要執行期十八年,刑罰執行纔算完畢,已執行的二年不計算在裁定的十八年有期徒刑內。

(二)有期徒刑的減刑

有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可以減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可以減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最長可以減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最長可以減三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期限的限制。

(三)減刑幅度

1、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爲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4、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在判處無期徒刑的刑犯規定在半決之內的兩年之內是不可以減刑的,兩年之後明顯的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現就是可以將刑期改爲二十年以上二十二以下的有期徒刑,重大表現可以減到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經過減刑是至少不能少於十三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