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怎麼減刑?

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怎麼減刑?

刑事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首先立案偵查,檢察院移送提交公訴,法院依法做出判決,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無期徒刑。罪犯表現良好,可以申請減刑。那麼,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怎麼減刑?罪犯可以委託家屬向監獄提出申請,監獄方面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做出減刑決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下有關知識。

一、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怎麼減刑?

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案件由人民法院服刑地進階人民法院管轄。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提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覈同意的監獄減刑建議書;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爲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提出減刑建議書;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確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予以減刑,並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限的,應當由社區矯正機構與提出書面意見,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於公安機關看守所監管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見,並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二、減刑的對象條件是什麼?

減刑只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處上述四種刑罰之一的犯罪分子,無論其犯罪行爲是故意還是過失,是重罪還是輕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備了法定的減刑條件都可以減刑。

減刑只能適用於特定的對象。依照我國刑法第78條之規定,減刑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裏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都屬於自由刑的範圍。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由此可見,我國刑法中減刑,主要是指縮短自由刑的執行期限,因而與其他刑罰執行中的減輕制度得以區分。

在其他刑罰執行中,也存在減輕的問題,例如死緩減刑。如前所述,死緩減刑是由於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沒有故意犯罪,因而刑種發生變更,將死刑改爲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這種死緩減刑雖然也具有減刑的性質,但它是死緩制度的內容之一,不同於我國刑法中的減刑制度。當然,死緩犯減爲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後,符合減刑條件而被減刑的,可以視爲減刑。

綜上所述,減刑的對象是判處無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其在服刑過程中表現良好,接受教育的,經過一段時間後,可以提出減刑申請。監獄對罪犯的材料進行審查,結合平日表現決定減刑的幅度和空間,出具減刑建議書,然後移送原審判法院裁決。處理減刑案件的法院是當地的中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