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未履行

被執行人未履行
被執行人拒絕履行執行怎樣界定的?
1、履行能力是指被執行人是否積極履行法院裁判文書、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而不是看現有履行能力與需要履行的標的之間所佔比例大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履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履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義務的能力。被執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主要是看被執行人在現有資金的情況下,是否積極履行法院的判決文書,而不是以現有的資金與其應該履行義務之間所佔比例的高低。認定被執行人有“拒不執行”行爲,必須以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爲前提條件,即使是有部分履行能力,也應屬於有“履行能力”的範疇。 2、對“拒不履行”的認定。拒不履行是指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定義務採取種種手段拒絕履行。“拒不履行”可以採取積極的作爲,如毆打執行人員,轉移、隱藏可供執行財產等方法;也可以採取消極的作爲,如對人民法院執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方法。這就是拒絕履行執行怎樣界定的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