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服務合同糾紛案例

餐飲服務合同糾紛案例
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例與醫療事故案例有什麼不同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司法鑑定,基本上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規定,交由相應醫學會組織鑑定。但是對於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中的司法鑑定,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的同志認爲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屬於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糾紛,不應交由醫學會組織鑑定。筆者認爲這種看法是片面的,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中同樣包含醫療事故的內容,在以診療活動是否存在過錯爲爭議要點的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中,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時,也應交由相應醫學會組織鑑定。


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中需要進行司法鑑定的,多數是對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鑑定。此種違約行爲實際上屬於加害給付的範疇。所謂加害給付,即因債務人的不適當履行造成債權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損失。只要是構成醫療事故的,一定構成違約,而醫療機構加害給付的違約行爲也一定構成醫療事故。因此筆者認爲,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並非只侷限於醫療事故賠償糾紛,同樣可以適用到醫療機構加害給付的違約糾紛中。而醫療行爲是否構成違約,其最主要的評判標準就要看醫療行爲是否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以地理範圍的差異作爲輔助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