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閉了員工能得到的賠償有哪些

公司倒閉了員工能得到的賠償有哪些
公司倒閉了員工能得到的賠償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六條第六項之規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所以,若所在公司被宣告倒閉了,則該工廠應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所在公司宣告倒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4、公司倒閉後,勞動者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自行到期終止,勞動者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等規定,要求工廠支付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