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項

第二項
刑法第263條第二項規定
  刑法第263條第二項規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全文規定如下: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