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判集中管轄

行政審判集中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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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判異地管轄具體是哪一類案件
行政審判異地管轄指的就是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是將部分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透過上級人民法院統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層人民法院集中管轄的制度。 行政案件異地管轄並不區分具體行政案件的類型,適用異地管轄試點的法院轄區內的行政案件全部交由指定的異地法院集中管轄。 行政案件異地管轄的依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試點工作的通知》。目前已經有黑龍江省、河南省、甘肅省等省進階人民法院下發了《全省中級人民法院異地管轄分工方案》,明確了轄區內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本地行政機關爲被告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交由本地區內另一集中管轄法院審理的範圍。具體省市法院行政案件異地管轄的範圍需要檢視當地高院、中院的司法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