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定作人責任

承攬合同定作人責任
承攬合同定作人責任是如何劃分的?
您好,關於承攬合同定作人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的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或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責任。但是定作人對於定做、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本條規定,定作人所要承擔的責任是隻是過失責任,即當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任務的過程中對第三人或者自己造成傷害的,原則上該責任應當是由承攬人自己承擔,而定作人對此是可以免責的。只有當承攬人存在指示過錯的時候才應當對自己的指示行爲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