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行政複議的特點有哪些

不必行政複議的特點有哪些
不必行政複議的特點有哪些
行政複議,是指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有意見,向行政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的一種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透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行政複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出行政複議的人,必須是認爲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4)行政複議,以書面審查爲主,以不調解爲原則。行政複議的結論做出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爲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