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夫妻共同債務是怎麼規定的

雖然大部分的民間借貸都是屬於個人的借貸,但是也會存在以夫妻名義來借貸的情況,自然此時就會按照夫妻共同債務來處理。即使在夫妻離婚的情況下,也是需要雙方對這個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不過民間借貸夫妻共同債務是怎麼規定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民間借貸夫妻共同債務是怎麼規定的

一、民間借貸夫妻共同債務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夫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爲維持同生活需要,或出於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基於此,夫妻共同債務具有個基本特徵:一是須產生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時止的期間。但婚前爲結婚後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爲夫妻共同債務。二是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符合上述條件,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於共同債務。反之,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者雖然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不是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都不屬共同債務,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原則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能否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實踐中需要考慮該債務是否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對“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判斷可採以下兩個標準:

(一)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

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爲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爲共同債務。

(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儘管夫妻事先或事後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爲共同債務。如債務用於日常用品購買、醫療服務、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費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範圍負債的,應認定爲個人債務。

但並不是已經結婚的人對外借債,就一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此時還要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認定。根據最新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原則上要是一方在外的借債,另一方沒有簽字或者事後進行追認的話,則此時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