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怎樣?

近幾年來,隨着民間金融的發展,各地民間借貸案件激增。而其中比較難的一個問題就是對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這是很多案件的焦點集中所在,同時也是很多人都比較關注的熱點。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爲大家介紹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怎樣?

一、立法與司法解釋的梳理

關於夫妻中一方舉債,在何種情形下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我國立法和司法解釋有一個漸進的過程。

(一)立法與司法解釋的演進

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九條將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限定爲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該條規定對應共同償還的債務限定爲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對該條的適用,在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同理解。有觀點認爲,該條規定是針對夫妻雙方之間債務如何分擔的,而對夫妻雙方之外的債權人,則不應以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作爲判斷夫妻雙方是否應共同承擔償還責任的依據,債權人只需證明舉債發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該債務即應由夫妻共同償還。還有觀點認爲,該條規定並不僅是對夫妻雙方之間的債務如何分擔所作的規定,在對外關係中,也同樣適用。該觀點根據該條規定,認爲,夫妻共同生活這一法定本質是準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首要前提和唯一標準,只有據此認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才能對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和債務人配偶的財產權予以同等保護,確保立法目的的實現。我們認爲,從《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內容來看,並未有區分夫妻之間債務分擔和對外債務的償還的意思,而從民法典》的其它條文中也沒有關於夫妻對外債務如何償還的規定,所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確立了以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作爲判斷夫妻是否應共同償還的裁判標準。

2、司法解釋確立以舉債合意作爲判斷夫妻共同債務的裁判標準。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爲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爲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從該款規定可以看出,在認定是否爲夫妻共同債務時,夫妻是否有舉債的合意也是關鍵,如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或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即使借款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也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3、司法解釋確立以發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作爲判斷夫妻共同債務的裁判標準。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作了擴充,該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只要發生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除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債權人明知的夫妻存在約定財產製外,均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從而確立以債務發生的時間作爲判斷是否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斷標準。

(二)對於立法、司法解釋演進的評析。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具有一脈相承的關係,後者並不是對前者的絕對突破,因爲不論是不是夫妻關係,只要兩人以上有共同舉債合意而向出借人借款的,則該具有舉債合意的兩人應共同向出借人承擔歸還借款的法律責任,此爲合同之債的應有之義。司法解釋只不過是基於夫妻關係這種特殊關係,規定只要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爲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爲由對抗善意第三人,而在一般的借款,如兩人以上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應共同向出借人表示舉債的意思表示。而司法解釋則是對民法典》和司法解釋的完全突破,一刀切式的認定只要發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除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存在約定財產製外,均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此已超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也突破了該條的立法原意。在司法實踐中,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的情形幾乎不可能出現,而債權人明知的夫妻存在約定財產製,對夫妻中非舉債方來說,也幾乎是不可能完全的舉證責任,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幾乎所有的舉債,只要發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都被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二、困境解決的路徑

(一)指導思想:以債權人利益爲保護側重點

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中,存在着債權人利益與夫妻中另一方利益的衝突。從債權人的角度而言,如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則一方面多了一個承擔責任的主體,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有更多的財產作爲償還債務的保障。而從夫妻關係中的兩人而言,如認定爲舉債一方的個人債務,則意味着在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後,另一方無須對該債務承擔償還責任。採取何種立法模式的根本在於在夫妻中非舉債方的利益與債權人的利益中,選擇哪方利益作爲保護的側重點。司法解釋所確立的側重保護債權人利益基本原則在今天仍然是可取的。因爲,首先,從利益主體分析,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中,由於債務發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的利益在某種意義上屬於利益共同體,而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則存在根本衝突。其次,從權利受侵害的角度而言,債權人的利益更容易受侵害。夫妻更容易透過假離婚等方式逃廢債務,債權人作爲夫妻關係的局外人,根本無法瞭解夫妻關係的實際情況。但是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債權人利益與夫妻中非舉債方利益的衡量中,將債權人的利益放在最高位置,其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是以犧牲夫妻中非舉債方利益爲代價的,我們認爲這是不妥當的。夫妻雖然由於財產的混同而在人格上具有一定的混同,但是在民法意義上而言,夫妻均有獨立人格,可以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指導思想應是以保護債權人利益爲側重點,兼顧夫妻中非舉債方的利益。

(二)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標準的具體選擇

關於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標準的具體選擇問題,我們認爲,浙江高院的指導意見以民法典》和司法解釋爲參考所確立的標準是完全正確的。

1、以舉債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作爲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標準。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並不在於該債務發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而在於夫妻共同享受了該舉債所帶來的利益,即該舉債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雖然,從民法典》的角度而言,夫妻經登記結婚後,即組成共同的家庭,在各方面互幫互助,但是從民法的角度而言,夫或妻的獨立人格並沒有因結婚而混爲一體,而是各有獨立的人格,一般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而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能夠對自己的行爲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夫或妻一方單獨對外舉債的行爲,屬合同行爲之一種,具有相對性的特徵,如該舉債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不應讓另一方承擔共同歸還借款的法律責任。司法解釋僅以時間標準作爲判斷是否爲夫妻共同債務的觀點在理論上缺乏足夠的依據。

2、以夫妻是否具有舉債合意作爲判斷夫妻共同債務的補充標準。從法理意義上講,夫妻有共同舉債合意的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並不是基於夫妻關係而作出的特殊規定。在合同行爲中,如兩個以上的主體共同向另一方作出某項意思表示並據此而成立合同行爲的,則該兩個以上的主體應共同向合同相對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是合同法的應有之義。所不同的是,由於夫妻關係本身的特殊性,在日常生活中,在夫妻感情較好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本身就具有某種程度的互相代理的潛意識,也不會刻意地去區分哪些行爲可以互相代表,哪些行爲不能互相代表。所以,在夫妻關係中,天然存在債權人對夫妻具有舉債合意的合理相信,浙江高院規定債權人可以援引表見代理的規定以證明夫妻具有舉債合意毫無疑問是正確的,但是我們認爲,由於夫妻關係本身的特殊性,在舉證責任上,債權人的舉證並不需要達到表見代理所要求的那麼嚴格。例如,債權人如能提供證據證明比如說夫妻中非舉債方知悉另一方的舉債後,未向債權人表示異議的,即應認定爲夫妻具有舉債的合意,而不需夫妻中非舉債方的明確追認。

3、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以實現側重保護債權人利益,兼顧保護夫妻中非舉債方利益的目的。

舉證責任的分配是訴訟法中的一個難點,舉證責任分配給誰就意味着誰將更多地承擔敗訴的風險。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中,舉證責任的分配體現了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價值取向,也是調節債權人利益與夫妻中非舉債方利益的槓桿。從上海高院和浙江高院的規定來看,上海高院是將舉債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夫妻中非舉債方,而浙江高院則將舉債用於夫妻日常生活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債權人。我們認爲,應將舉債沒有用於夫妻日常生活分配給持有異議的夫妻一方,理由如下:

首先,從舉證的難易角度而言,夫妻中非舉債方舉證證明舉債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比債權人舉證證明舉債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要容易。舉證責任的分配,有一個基本原則,即將舉證責任分配給更容易舉證的一方。夫妻共同生活屬於家庭內部生活事項,家庭生活本身具一定的私密性,債權人作爲外人是很難掌握舉債的具體去向的,要求債權人舉證證明舉債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實在有些勉爲其難。

其次,債權人的利益更容易受侵害,這在舉證責任分配時也應考慮。從關係緊密程度上看,通常情況下夫妻關係的緊密程度遠遠超過了夫妻一方與債權人的關係,夫妻一方更容易透過轉移資產的方式逃廢債務,債權人的利益也更容易受到侵害。爲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應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夫妻中持有異議的一方當事人。

同時,我們認爲,爲彌補異議方舉證能力的不足,應允許結合生活經驗,對在一定範圍內知悉的存在明顯的借款可能不會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時,推定債權人爲明知或者應知,比如較大範圍內的人都知道的舉債人賭博成性或者吸毒的,債權人知悉的夫妻雙方收入較高,夫妻爲共同生活無需對外舉債等情形的,均應推定爲債權人對借款不會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爲明知或應知。

以上就是我國對民間借貸案件中關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情況,大家可以適當進行參考,同時小編也希望本文能夠給您的生活帶來幫助。若你遇到了相關的法律糾紛無法很好解決的,可以電話聯繫本站的專業律師,我們會詳細爲您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