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親告罪

刑事訴訟中的親告罪
刑事訴訟中的親告罪
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親告罪一共有4種:

1.246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257條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2到7年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才處理。

3.260條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到7年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4.270條侵佔罪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才處理。

一、親告罪的特徵(1)親告罪在認定上的主觀性和模糊性。

親告罪在法院作出肯定性結論之前,相關行爲究竟屬於一般民事侵權還是犯罪行爲,其認定較之於其他犯罪來說有很大的主觀性和模糊性。

以侮辱罪爲例,其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名譽權,造成的具體危害是使被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

(2)親告罪既有純正的親告罪,又有不純正的親告罪。

所謂純正的親告罪,是指只能由被害人等告訴權主體告訴才能發生刑罰權的犯罪。

如告訴權主體不進行告訴,那麼即使社會危害性再嚴重,也不能進行追訴。

如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罪。

所謂不純正的親告罪,是指既可以由被害人等告訴權主體進行告訴,也可以由公訴機關依照法定職責進行控訴,而發動刑罰權的犯罪。

我國除了侵佔罪以外,其他的親告罪均屬於不純正的親告罪。

(3)親告罪案件不同於自訴案件。

自訴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控訴形式,它是私訴的主要種類。

自訴同公訴相對應,是依據刑事程序確立的追訴形式,在立法範圍上親告罪同自訴案件是一種交叉關係。

親告罪同自訴案件雖然沒有必然的聯繫,但二者卻具有某種自然的親和性;

由於親告罪所侵犯的私法益,而這些權利具有可處分性,自訴的追訴方式恰能爲告訴權人處分權提供便利條件。

涉及刑事案件,可以請律師爲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有罪辯護,無罪辯護,罪輕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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