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一般,被告人的權利包括下面這些內容。簡單來說一下。

第一個是陳述權,這是最基本的一個權利。具體來說就是在對被告人進行詢問的時候,會給予他們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第二個是辯論權。這是說被告人能夠就現有的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或者是和辯護者進行辯論,擁有就證據的相關證明力度和程序的問題進行辯論。

第三個是救濟權,是指被告人如果不滿法院的相關裁定和判決的話,完全可以有權獲得救濟。

第四點是詰問權,是指被告人可以在庭審的時候對證人還有鑑定人進行發問,這是他們的權利。

第五點是選任辯護人權。就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可以選辯護律師爲自己提供相關的法律援助,爲自己辯論。

第六點是調查證據申請權。是指被告人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和傳喚證人和鑑定人, 同時還有權利和其他的被告進行對峙。

最後一點是迴避申請權,就是爲了防止應該按照規定迴避的司法人員不迴避而導致影響了案件公平處理的話,可以賦予被告人這個權利,用來補救。

這七點是小編爲您總結的普遍的權利。下面來爲大家講解一下其他的一些權利。

第一個是有權利用自己本民族的語言進行訴訟。

第二個是有權利自己自行辯護或者是委託自己的辯護權進行辯護。

第三個是如果遇到了司法人員侵犯了自己應有的權利或者是有侮辱人格的行爲的話,完全可以直接提出控告。

第四個是被告人有權利拒絕回答一些和案件沒有關係的詢問。

第五,被告人有權利參與法庭的辯論,並且有權利在最後辯論的環節進行最後的陳訴。

第六,被告人有權利向法庭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場,也可以申請調取新的物證還有重新鑑定和勘驗的權利。

以上這六點是小編爲您總結的被告人另外可以擁有的權利,這說明了在庭審的過程中,被告人是擁有很多可以爲自己辯護的權利的。

希望這些內容能夠給您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