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的被告在訴訟中有哪些權利?

一、醫療事故糾紛的被告在訴訟中有哪些權利

醫療事故糾紛的被告在訴訟中有哪些權利?

民事訴訟中,原被告的訴訟權利基本對等,一方面,原告擁有提起訴訟、放棄、變訴訟請求等訴訟權利,相對應的,被告在訴訟過程中則擁有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及提起反訴的權利。

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是被告的重要訴訟權利,也是庭審中被告的主要任務,一般透過列舉事實和理由,對原告用以證明其訴訟請求的證據提出質疑,舉出證據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等,達到全部或部分否定原告主張的事實和理由的訴訟目的。

提起反訴是民事訴訟中被告的另一重要訴訟權利,指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一個獨立的反請求,目的是爲了抵消或吞併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反訴中,本訴的被告作爲原告,而本訴的原告則成爲被告。

二、醫療事故的被告有哪些

發生醫療事故時,患方可視下列情形分別確定起訴對象:

1、發生在一家醫療機構,當以該醫療機構爲被告。

2、連續發生在兩家以上醫療機構(如轉院),可以形成醫療服務關係的全部醫療機構爲共同被告。

3、發生在外聘醫師會診、手術中,如履行了正常手續,可以聘請和被聘醫療機構爲共同被告;如未履行了正常手續,可以聘請醫療機構和被聘醫師爲共同被告。

4、發生在遠程醫療中,可以就診醫療機構和提供遠程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爲共同被告。

三、發生醫療事故時該如何處理

1、儘快封存複製病歷

病歷是醫療事故中最核心的證據,醫療事故的協商、訴訟、行政解決,主要是圍繞着病歷進行的,病歷是由醫療機構書寫並儲存的,發生醫療事故,如果不盡快封存複製病歷,那麼被醫院更改、隱匿、僞造幾乎是必然的。

複製病歷是法律賦予患者的權利,這種權利不須附帶如何條件,不要被醫院的各種理由所迷惑,比如有的醫院可能以患者沒有出院、欠費等爲藉口,拒絕、拖延患者複製病歷,此時需要據理力爭,必要時向醫院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投訴。

2、注意收集其他證據

在與院方進行交涉過程中,儘可能錄音;注意留存病房其他病友的聯繫方式,關鍵時候他們是可以作爲證人的。

3、及時封存檢驗有疑問的輸液、輸血、注射、藥物。

部分醫療事故與輸液、輸血、注射、藥物有關,比如說輸錯藥、例如把硫酸鎂當成碳酸氫鈉給病人輸注,造成病人死亡的。不及時對這些材料採取封存檢驗的措施,將使關鍵證據永久喪失,無法再次取得,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4、不要拒絕院方屍檢的建議。

對稱存在患者死亡的醫療事故,如果醫方已經建議做屍檢,那麼家屬應該積極配合。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

所以如果患方拒絕,如果影響對死因的判定,需承擔不利的後果。

5、專業律師及時介入

醫療事故涉及醫學和法律兩大專業領域,極爲複雜,如果沒有專業律師的介入,患者在與將處於極爲不利的地位。這方面有許多慘痛的教訓。比如有的患者在做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後,由於缺乏專業知識,致使鑑定結果對患方極爲不利,但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缺乏一個明確的類似訴訟的救濟程序,更改鑑定結論的可能性很小,患方只能無奈接受了。

當今社會醫療事故時常發生,經常由於雙方處理不當而引發醫患糾紛,而法律則賦予了患者和醫方相應的權利來保障自己的利益,所以醫療事故雙方都應當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合法地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