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中有利於被告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中有利於被告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是我國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它對刑事訴訟起到了指導作用,法院在審理案件是,應依據該法律進行公平公正的判決。法律一向秉持公平公正原則,刑事訴訟法也不例外,在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中,同樣保障了被告的基本權益,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刑事訴訟法有利於被告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這一原則的基本含義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都有權爲自己辯護。自審查起訴階段開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審判階段,被告人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的,法院應當指定律師爲其提供法律幫助。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6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爲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根據這一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獲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從而有效地行使辯護權。

3、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人民法院在審判程序中,應當及時告知未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並在法定情形下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被告人進行辯護。在法庭審判中,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依法辯護行爲不受干擾。當然,這一規定對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同樣適用,這兩個機關也都有義務保障被告人獲得辯護。

二、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

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該原則的基本含義是:

1、在刑事訴訟中,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權利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在刑事訴訟中,審判權依法只能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審判權包括定罪權與量刑權。人民法院是惟一有權確定某人有罪和判處刑罰的機關。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和審查起訴程序中,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可以對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訴和提起公訴,但它們對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認定,只會帶來訴訟程序意義上的效果,而不是終局的有罪判定。只有人民法院依法所作的定罪判決,纔是國家對被告人有罪結論的權威宣告。

2、人民法院的判決必須依法作出。在刑事訴訟中要確定被告人有罪,人民法院必須按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過開庭審理查明事實,以法律爲依據作出有罪的判決,並且將其公開宣告。未經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人民法院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

我國刑事訴訟法在以下幾個方面體現了這一原則的精神:廢除了人民檢察院原來曾長期擁有的以免予起訴爲名義的定罪權,使定罪權由法院專門行使;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一律稱爲“犯罪嫌疑人”,而從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之後,則改稱爲“被告人”;檢察機關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有權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合議庭經過開庭審理,認爲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也就是說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如果案件中現有的證據還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犯罪行爲,法院應判決被告無罪。這使得被告的權利得以保障,同時,被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有權爲自己辯護,法院也應保證被告的辯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