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有哪些

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有:
(1)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2)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的權利;
(3)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並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鑑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4)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5)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爲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6)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7)迴避申請權。爲了避免有迴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迴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迴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複製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