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訴訟權利有哪些

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除享有訴訟參與人共有的訴訟權利以外,還享有以下訴訟權利:
1.對侵犯其合法權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犯罪、查獲犯罪、懲罰犯罪,保護其合法權利。
2.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請求人民檢察院責令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3.自刑事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4.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5.如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侵犯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6.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的,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
7.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有權提出申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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