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中被害人的權利有哪些

公訴案件中被害人的權利有哪些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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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被害人的權利有哪些,求解答。

對於公訴案件被害人的權利有哪些的問題,具體爲:
1.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被害人沒有上訴權,其只有對一審的附帶民事部分有獨立、完整的上訴權。
  被害人沒有刑事方面的上訴權,但有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權利,而且只能對判決請求檢察院抗訴,而對裁定不能提出抗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期限爲自收到判決書後5日內。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請求後5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書面答覆請求人。
2.接受告知的權利, 就是知道爲啥被起訴
  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在偵查階段)
  委託辯護人的權利(在起訴階段)
  申請回避的權利 ,就是要求哪個人不出席庭審,比如說法官是對方的親戚,可以要求這個法官迴避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覈對筆錄的權利
  獲得賠償的權利
  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