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的被害人有什麼權利

一、公訴案件的被害人有什麼權利?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有什麼權利

1.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1.接受告知的權利

2.在偵查階段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3.在起訴階段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4.申請回避的權利

5.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6.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7.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8.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9.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10.覈對筆錄的權利

11.獲得賠償的權利

12.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被害人沒有上訴權,其只有對一審的附帶民事部分有獨立、完整的上訴權。

被害人沒有刑事方面的上訴權,但有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權利,而且只能對判決請求檢察院抗訴,而對裁定不能提出抗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期限爲自收到判決書後5日內。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請求後5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書面答覆請求人。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如何維權

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如果對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公訴案件的判決有不同意見,不能直接提出上訴。但是,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時間期限,是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後5日以內。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5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答覆請求人。

除了請求檢察院向法院提抗訴之外,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作爲自訴人也是有權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根據《刑訴法》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三種,即: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因此,公訴案件中被害人不可以直接上訴,但有上述兩種例外情況,被害人是可以提起上訴的。

相關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透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爲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以上就是對公訴案件的被害人有什麼權利的相關解釋。一般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不認同相關的審判結果,可以書寫抗訴申請書,進行提請抗訴。檢察院在查明審查結果有誤以後,則會進行提出抗訴,來保證審判的公正性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