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律師權利

公訴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律師權利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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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中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的職責

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訴訟代理的目的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訴訟代理人是有訴訟行爲能力的人。沒有訴訟行爲能力的人,不能作爲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如果訴訟代理人喪失了訴訟行爲能力,也就喪失了訴訟代理人的資格。  3.在代理權限內實施訴訟行爲。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授權。凡是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爲,都是無效的訴訟行爲,不能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  4.訴訟代理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在同一訴訟中,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對立的。同時爲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可能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