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偵查期間的訴訟權利是什麼

被害人的權利:
(1)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2)對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或者進行人身侮辱的行爲,有權提出控告。
(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偵查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迴避。
(4)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5)對於被害人的報案,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6)被害人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
(7)被害人有權覈對詢問筆錄。被害人沒有閱讀能力的,偵查人員應當向其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被害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被害人有權自行書寫被害人陳述。
(8)有權知道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的內容,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偵查期間的訴訟權利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