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的被害人不享有的訴訟權利是公訴權嗎

一、公訴案件的被害人不享有的訴訟權利是公訴權嗎?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不享有的訴訟權利是公訴權嗎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不享有的訴訟權利是公訴權,公訴案件的公訴主體是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爲需要補充覈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公訴案件中被害人有哪些權利?

被害人在公訴案件中的訴訟權利主要有:

(一)控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

(二)申請回避、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三)參加法庭調查、辯論的權利;

(四)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物和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的權利;

(五)請求抗訴的權利,即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的五天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六)申訴的權利,即不服生效裁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再審。

我國法律制度明確規定了被害人在公訴案件當中享有的訴訟權利,並沒有一一去規定受害人不享有哪些訴訟權利,但是受害人肯定沒有公訴權。不過,犯罪行爲侵犯到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受害人是有權利參與刑事案件的整個處理過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