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中被害人要出庭嗎

公訴案件的具體程序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有所規定,被害人可以不出庭,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刑事案件的原告人是檢察院。只有檢察院有權力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已經起訴的有權力決定是否撤訴,對法院判決不服有權力決定是否上訴。

公訴案件中被害人要出庭嗎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援公訴。第一百八十五條: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