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管轄權

涉外離婚管轄權
涉外離婚管轄權
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解釋對涉外離婚的管轄權規定如下,主要有五種情況:
1.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爲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爲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爲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