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傷賠償條例

建築工傷賠償條例
建築農民工工傷賠償條例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爲工傷的農民工,按照《條例》和《試行辦法》的規定,享受以下工傷保險待遇: (一)工傷醫療待遇。包括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性治療費用、輔助器具配置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所需交通、食宿費。 (二)傷殘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工傷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四)工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被認定爲工傷且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傷殘等級達到一至四級的農民工,享受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原則上按月支付,直至喪失領取條件時止。本人自願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除按照《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再根據其工傷發生之日或職業病診斷之日的年齡和經勞動能力鑑定確定的傷殘等級,按照下列標準計發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其他待遇不再發給。 (一)35週歲(含35週歲)以下傷殘等級一級的爲180個月;二級的爲156個月;三級的爲132個月;四級的爲108個月。 (二)35週歲以上至50週歲(含50週歲)傷殘等級一級的爲168個月;二級的爲144個月;三級的爲120個月;四級的爲96個月。 (三)50週歲以上傷殘等級一級的爲156個月;二級的爲132個月;三級的爲108個月;四級的爲84個月。 因工死亡農民工的供養親屬,符合享受供養親屬條件的,其供養親屬撫卹金按月支付,直至喪失領取條件時止;供養親屬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自願選擇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除按照《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和《試行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外,根據農民工死亡時覈定的供養親屬年齡和按月享受的撫卹金數額,其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支付的標準爲: (一)配偶、父母年齡在65週歲(含65週歲)以下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卹金計算180個月; (二)年齡在65週歲以上至70週歲(含70週歲)之間的計算120個月; (三)70週歲以上的計算60個月; (四)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滿18週歲失去供養條件的餘年計算。 工傷農民工本人或因工死亡農民工供養親屬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自願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本人或供養親屬應當在申請覈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時提出書面申請。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本人或供養親屬與用人單位以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一次性領取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後,終止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關係,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本人或供養親屬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工傷待遇後,終止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關係。 已經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的,不得再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