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能否作爲公益訴訟主體

公民能否作爲公益訴訟主體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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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否作爲訴訟主體

雖然分公司無獨立的法人人格,但在實踐中,經過登記並領取了營業執照的分公司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經營活動,而且總公司一般也會爲其劃撥一定數額的資金和財產,分公司在此資產範圍內爲自己的行爲承擔責任。爲了保護分公司的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基於程序法高效、便捷的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分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予以認可。相對方可以選擇分公司作爲民事訴訟的被告,當分公司被判履行特定財產給付義務、但其資產不能足額給付時,勝訴方可在執行階段要求總公司履行相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