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反訴的程序

提起反訴的程序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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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反訴的條件

提起反訴,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此爲主體的特定性。
二、須反訴與本訴之間有牽連關係。即反訴與本訴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的或有牽連的,兩者源於同一法律關係或相關聯的法律關係。提起反訴的目的是在於要抵消或吞併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須在本訴進行中提出反訴。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34條的規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四、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且受訴法院對反訴有管轄權。根據牽連管轄,人民法院可能獲得原本無管轄權的案件的管轄權,但是,如果當事人之間糾紛存在協議管轄或者專屬管轄的情形,本訴法院不得基於牽連管轄取得管轄權,因而也就不能受理反訴。
五、須適用同一訴訟程序。如果本訴適用了簡易程序,而反訴應當適用普通程序的,則不能提起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