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期七個月期限嗎?

工傷認定期七個月期限嗎?

近年來,隨着依法治國、依法治企的不斷髮展,企業與勞動者的法律意識不斷加強。作爲用人單位的企業,勞動者工傷事件時有發生,對於大多數人認爲工傷認定期七個月是真的嗎這一說法以及如何申請工傷認定以及確定工傷賠償標準,是擺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面前的課題。今天本站主要從工傷認定期限和申請工傷認定流程予以解讀,供大家參考。

第一部分 工傷認定期限

視同工傷(48小時):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可視同工傷。

認定時效(30日/1年):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從業人員或者近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診斷爲職業病日起1年內申請。

認定決定(60日):區縣人社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工傷認定決定。

鑑定結論(60日/30日):鑑定委員會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鑑定結論,必要時,做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時限可以延長30日。

停工留薪期(12個月):停工留薪期限根據定點醫療結構出具體的傷病情況診斷意見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

住院康復(30日):工傷康復人員應當自收到確認意見之日起30日內,持確認意見及相關材料到工傷康復定點機構辦理住院工傷康復手續。工傷康復人員未在30日內辦理住院工傷康復手續的,確認意見自然失效。

第二部分 申請工傷認定流程

(一)用人單位一方的申請時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二)勞動者一方的申請時限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爲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5)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需提交什麼材料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字複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社保部門多長時間受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覈,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多長時間作出工傷認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從上文來看,工傷認定期七個月是真的嗎這一難題,是要根據具體問題來進行分析的,工傷認定期的長短有總多因素來決定,因此工傷認定期七個月在一定情形中是成立的,綜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