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因工受傷後申請認定工傷的時效是多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受傷,用人單位應當在發生事故傷害之日起30日內爲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爲勞動者申請認定工傷,勞動者或其親屬可以在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
勞動者受傷後超過規定的認定時效,即無法再認定爲工傷,也就無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
以下情形耽誤申請時間的,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5.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除了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外,司法實踐中還有一些比較特殊的時間,法院也會認定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內。
1.因疫情防控耽誤申請認定
2019年5月24日,某建築公司員工在工作時因磨片意外飛出擊中左眼,建築公司沒有爲其申請認定工傷。
待傷情穩定後,又因暴發疫情,員工直到2020年6月12日纔到人社部門申請認定工傷,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認定時效。
人社部門考慮到疫情影響,對認定時效做了調整,遂決定受理其申請並認定其屬於工傷。
建築公司不服,認爲員工本人不是患者,也不是密切接觸者,居住地也沒有被隔離,超過一年的認定時效,不應該認定爲工傷,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爲,在疫情防控期間職工不能正常出行、正常申辦相關業務的情形屬於特殊情形,被耽誤的時間應當予以扣除。
最終駁回了建築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2.認定主體錯誤耽誤工傷認定
某合作社將大棚基地的工程交由某建築公司承建,經過三次轉包,最終由包工頭張某承包修建。
李某是包工頭招用的施工工人,在工作時不慎被砸傷左手,造成骨折。
李某以合作社作爲被申請人,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爲工傷後被鑑定爲10級傷殘。
合作社拒絕支付工傷待遇,李某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執行時合作社提出其並非李某的用人單位,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程序違法。
人社局審查後撤銷了對李某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之後李某又以建築公司作爲被申請人,向人社局申請認定工傷,人社局經審查,再次作出李某屬於工傷的認定結論。
建築公司認爲李某申請認定工傷早已超過了1年的認定時效,不應該被認定爲工傷,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過一審、二審法院審理後,最終判決駁回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以下勞動糾紛均可儲存相關資料,維護合法權益:
1、被無故解僱;
2、未購買社保;
3、未簽訂勞動合同;
4、工傷賠償糾紛;
5、單位拖欠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