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過了6個月推翻工傷認定結果可以嗎?

工傷認定過了6個月推翻工傷認定結果可以嗎?

在索取工傷賠償之前是需要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的,工傷認定的結果有的時候可能存在一些爭議。對於工傷認定超過了六個月其實也是可以推翻認定結果的,準確的來說是需要做再次鑑定,並且本人需要重新過一遍工傷鑑定的程序。

可以推翻

對工傷認定要異議,可以收到認定書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認定辦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準確的說,叫再次鑑定和複查鑑定。

再次鑑定,必須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該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最終結論一年後,如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可以提出,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申請。

鑑定結論發生發生變化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如沒有發生變化,就由申請人承擔。

工傷已經認定,就是如果你的傷殘等級認定不明確或者不合規定,在有證據的情況下是可以重新透過勞動局有關部門進行認定。

紛爭訴訟

如果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或者不認可和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說明。《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爲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工傷認定超過了六個月也是可以推翻的,但是推翻是需要有相應的證據可以證明工傷認定有錯誤。如果說工傷認定被推翻有了新的工傷認定書的話用人單位是需要根據新的工傷認定書來進行賠償的,而不是按照原來的工傷鑑定書來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