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對工傷認定能推翻嗎?

職工對工傷認定能推翻嗎?

一、職工對工傷認定能推翻嗎?

只要工傷認定下來,基本上很難被推翻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結論是具體的行政行爲,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對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應當在工傷認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對經過行政複議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複議決定不服,應當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對經過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工傷認定結論,認爲確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工傷認定有哪些範圍?

我國原勞動部1996年發佈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行辦法》對工傷的範圍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爲工傷,其範圍爲: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於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衆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其中下班後等交通的高峯時段過了之後再回家,屬於合理時間;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場買菜再回家屬合理路線。 (上下班途中受傷指的應當是在合理時間、路線上發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認定的結論是對在用工關係當中發生的安全事故的定性,如果工傷認定的結論可以輕而易舉的被推翻,那工傷認定的設立將毫無法律意義。但是,本身就存在問題的工傷認定結論書,勞資雙方能夠提供證據並且經查證屬實的情況下,當然能夠推翻,如果工傷認定結論被推翻,那有可能工作人員在此過程中有違規操作的行爲,這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