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實際辦理離職手續,可以繼續留在公司工作。如果是正式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不可以僅僅是以口頭的形式提出離職。【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