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怎麼進行偵查

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怎麼進行偵查
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怎麼進行偵查

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寫出起訴意見書或者免予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監獄可以給予警告、記過或者禁閉:
(一)聚衆鬨鬧監獄,擾亂正常秩序的。
(二)辱罵或者毆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壓其他罪犯的。
(四)偷竊、賭博、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的。
(五)有勞動能力拒不參加勞動或者消極怠工,經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傷、自殘手段逃避勞動的。
(七)在生產勞動中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或者有意損壞生產工具的。
(八)有違反監規紀律的其他行爲的。
依照前款規定對罪犯實行禁閉的期限爲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間有第一款所列行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五十九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故意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六十條 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