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訊與傳喚

傳訊與傳喚
刑訴法傳喚與傳訊的區別

在法律上,沒有傳訊的概念,只有傳喚,事實上,所謂的傳訊就是傳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受傳喚人應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後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傳訊便是如此,現在是和諧社會,當遇到問題一定要冷靜對待,別意氣用事,觸犯國家的法律,不要抱有僥倖心理,國家不會放過任何一個不法分子,一旦犯罪,你將無法回頭,每天將會過着提心吊膽的日子,最終淪爲階下囚,國家將會按照刑法對你實施應有的懲罰,希望大家共建一個和諧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