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者和律師的區別

法律工作者和律師的區別
法律工作者和律師的區別
1、區別之一,二者產生和存在的法律基礎不同。律師的產生和其執業的基礎,是根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法律工作者的產生和其執業的基礎,是根據行政規章《關於鄉鎮法律法務所的暫行規定》(現爲《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和《基層法律工作者管理辦法》)的規定。也就是說,法律服務所和法律工作者的設定是沒有法律基礎的。
2、區別之二,二者執業的準人不同。要想做律師,必須先參加全國律師資格考試,取得律師職業資格。從2002年起,要想做律師,必須先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而做基層法律工作者,就沒有這樣的准入程序,只要你想做並得到司法行政部門的同意就行。
3、區別之三,二者執業的法律水平或者說是法律知識的含量不同。做律師,首先得是法律本科畢業,纔有報名參加考試的資格。參加考試,不是一般人就可以成就理想、如願以償的。就以2002年的考試爲例,全國報名參加考試的人有38萬之多,但因此而獲得資格的人只是報考人數的百分之六點多有資格做律師的人,其知識含量的程度有多少,我這裏不說,你也會猜想了。而做法律工作者,只要具備高中文化就可以了。
4、區別之四,二者服務的範圍不同。律師的服務範圍十分廣泛,凡是社會生活中用得上律師的事務,律師都可以發揮作用。而法律工作者的服務範圍僅限於從事簡單的民事類代理事務,他們不具備從事刑事類代理和辯護業務。
5、區別之五,二者執業的地域不同。在全國範圍類,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在國家與國家之間,律師也有一定的執業空間。法律工作者的執業受地域範圍限制,根據司法部對行政規章《鄉鎮法律法務業務工作細則》的解釋,基層法律工作者不能代理當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轄區內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案件。現在廣東上海北京等發達地方已經不允許法律工作者出庭參加.
6、區別之六,二者體現的社會價值不同。律師作爲一種職業,是世界各法制國家的同類設定,律師的社會作用,國際條約《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1990)》有系統的揭示,其中之一就是“要求所有人都能有效地得到獨立的法律專業人員提供的法律服務”。因此,有人說:“沒有律師就沒有司法公正”。法律工作者的職業設定,只是中國的現象,不是國際上通常的做法,因此也就沒有“沒有法律工作者就沒有司法公正”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