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有效性

公證遺囑有效性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爲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爲,則公證證明就成爲這些法律行爲生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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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有效性

所謂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個人處分, 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這種處分行爲就是遺囑。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其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
(一)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二)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四)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五)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